【国家政策】福建省体育局关于征求《福建省运动防护师 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意见的通知
各设区市体育局、平潭综合实验区旅游与文化体育局,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我局研究起草了《福建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将意见建议邮寄至联系地址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120984645@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3月31日。
邮寄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江厝路15号省体育局1405
联系人:林振华 0591—88017875
附件:福建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征求意见稿)
福建省体育局
2024年3月13日
福建省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福建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客观、科学、公正评价运动防护师的能力水平和业绩贡献,建设高素质运动防护师人才队伍,促进福建省体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体育总局《关于深化体育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76号)》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突出业绩导向,坚持分类评价、鼓励创新,根据职业属性、专业方向和职责范围、岗位需求,重点考量在运动防护领域作出的实际贡献和取得的业绩成效。
第三条 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分设初级、中级、高级3个层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务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初级运动防护师、中级运动防护师、高级运动防护师和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第四条 本标准适用于全省从事竞技体育运动防护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正高级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评价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基本条件
第六条 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法规;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积极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
第七条 热爱体育事业,作风正派、态度端正,恪守诚信、乐于奉献,身心健康、勤奋工作,具有良好的敬业精神、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第八条 运动防护师是指从事运动损伤和疾病预防、评估、急救、治疗、康复的专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运动防护能力,能切实履行运动防护师岗位职责和义务。申报者原则上需具备运动医学、运动康复、运动人体科学、中医学、针灸推拿、康复治疗学、物理治疗学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获得康复治疗师资格、医师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按摩技师资格及其他与运动防护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或经过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骨科临床检查与诊断、运动损伤治疗学、体能与康复训练、运动贴扎、运动损伤、医疗急救、康复评定学、运动康复治疗技术等3门以上与运动防护相关专业课程的系统学习。
第九条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和相关岗位培训。
第十条 涉及反兴奋剂工作规定的不当行为人不得申报职称。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人员,在影响期内不得申报职称。对通过弄虚作假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职称一律予以撤销。
第三章 学历和资历
第十一条 申报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应符合下列相应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初级运动防护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竞技体育运动防护工作满1年,经考核合格。
2.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二)中级运动防护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运动防护工作满4年,且近4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3.具备研究生学历或硕士学位,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4.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合格。
(三)高级运动防护师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
1.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运动防护工作满5年,且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2.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从事竞技体育运动防护工作满2年,且近2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
第四章 专业理论成果和工作业绩成效
第十二条 申报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须基本掌握运动防护相关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了解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具备完成日常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一般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
第十三条 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须掌握运动防护专业理论和知识、技能,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能够完成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任务,胜任较高难度的运动防护工作,防护对象每年对其防护满意率达85%以上。在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专业理论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主持撰写的运动防护案例2份以上(每份不低于3000字),并被2名以上具备高级职称的运动防护师或相近序列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认定在提高运动员康复水平和运动成绩方面可取得积极效果。
(二)工作业绩成效条件:
省级优秀运动队的运动防护师连续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录取名次;集体项目取得全国最高水平比赛较好名次。
各类体校运动防护师连续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4名以上并多人达到省级优秀水平。
第十四条 申报高级运动防护师职称,须系统掌握运动防护专业领域理论和知识,熟悉运动防护领域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掌握国内外运动防护领域前沿伤病防护手段和方法,对运动防护工作有深入研究。长期从事运动防护工作,能解决本专业复杂疑难的技术问题,完成高难度运动防护任务,在运动创伤、运动疾病的防护工作中起到重要作用,防护对象每年对其防护满意率达90%以上。在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同时具备以下两项条件:
(一)专业理论成果条件:
任现职以来,在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2篇运动防护方面的代表性成果(论文、课题、运动防护相关装备发明专利等)。同时,至少有1份运动防护案例在省级及以上学术会议作交流报告。
(二)工作业绩成效条件:
省级优秀运动队运动防护师连续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连续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多次达到世界水平或亚洲、全国优秀水平。
各类体校运动防护师连续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9名以上,同时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1.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5至7年(省体校5年、地市体校6年、县区体校7年)内达到全国优秀水平。
2.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2至4年(省体校2年、地市体校3年、县区体校4年)内有3人获运动健将称号。
3.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有2名以上入选国家队。
第五章 破格评审条件
第十五条 防护的运动员在国内、外重大比赛中成绩特别突出,对运动员康复和提高竞技体育水平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运动防护师,可不受学历、任职年限的限制,由2名以上高级运动防护师或相近序列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推荐,可破格申报高一级职称,所依据的成绩不得重复破格使用。
(一)中级运动防护师破格条件
1.优秀运动队运动防护师在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其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至少有2人(次)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世界青年锦标赛、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赛前3名。
②全运会前3名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前8名)。
③创破全国纪录。
2.各类体校运动防护师在取得初级运动防护师职称后,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9人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在省运会比赛中获6人(次)以上冠军或全省单项锦标赛中8人(次)以上冠军;集体球类项目获6次以上前3名。
②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在全国青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5人(次)以上前3名;集体球类项目2人(次)获前8名。
③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2人(次)获前3名;集体球类项目2人(次)获前8名或在全国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中获3人(次)以上前2名。
(二)高级运动防护师破格条件
1.优秀运动队运动防护师在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后,其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或防护2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4年内取得下列成绩之一:
①奥运会、世界锦标赛或世界杯赛(总决赛)2人(次)获前3名。
②全运会3人(次)以上冠军或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5人(次)以上冠军;团体项目2人(次)冠军(集体球类项目前4名)或5次以上前3名。
③为国为省争光的世界重大职业比赛2人(次)获前3名。
2.各类体校运动防护师取得中级运动防护师后,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至上一级训练组织18人以上,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①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在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中获5人(次)以上冠军,团体项目获3次以上前3名(集体球类项目获前8名);或亚运会5人(次)以上前3名。
②防护1年以上的运动员,输送后7年内在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中2人(次)获前8名。
第十六条 担任助理运动防护师或非主力队员取得的成绩,原则上不作为破格晋升成绩条件依据。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比赛”均指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认定的比赛。世界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等,亚洲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运会、亚洲锦标赛、亚洲杯(总决赛)等,全国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总决赛)等、球类全国顶级联赛等。以其他名称组织的单项最高水平比赛经国家体育总局认定可作为世界、亚洲、全国最高水平比赛。全国以上青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青奥会、世界青年锦标赛、亚青会、亚洲青年锦标赛、青运会、全国青年锦标赛等,全国以上少年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亚洲少年锦标赛、全国少年锦标赛等,省级最高水平比赛一般指省运会、锦标赛、冠军赛等,以及经国家体育总局、省体育局认定的各级各类体育组织以其他名称组织的相应层级最高水平比赛。
第十八条 同属一名运动防护师员防护的多名运动员参加集体或团体(组)项目,获得同一次比赛中的同一个小项名次,该运动防护师按取得1个比赛成绩计算;同一名运动员或同一支运动队在冠以多个赛事名称的同一时间举行的同一小项比赛中获得的成绩,只按最高一个层次赛事成绩计算。
第十九条 本标准所要求的比赛成绩条件为运动员主管运动防护师参评依据,其中集体球类项目、团体(组)项目按其防护的主力队员计算。以助理(辅助)运动防护师或以非主力队员身份参评,或使用非主力队员成绩,或使用属于奥运全运大项但不属于其小项的成年比赛项目成绩,比赛成绩条件要求须高于相应层级职称标准条件,应至少提高1个名次或层级,或至少增加2人(次)。
依据竞赛规程规定,集体球类项目主力队员按获得成绩证书人数的70%核定,团体(组)项目主力队员为决赛阶段上场比赛队员,其余为非主力队员。
第二十条 运动员同一训练时期内,原则上1支集体项目运动队或1名单项运动员只认定1名主管运动防护师,其中,包含不同大项的现代五项、铁人三项等项目主管运动防护师,可按照实际分工认定,但主管运动防护师人数不超过所含大项数。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所指“输送”是运动员从下级到上级训练组织训练管理;训练组织自下而上依次为:县(市、区)级体校、市级体校(包括市办优秀运动队等)、省级体校、省级优秀运动队(包括省队与学校联办共建高水平运动队、委托市办省优秀运动队等)、国家队(含集训队)。
第二十二条 纳入本标准要求的运动员输送人数计算范围为:
1.福建省体育局所属省优秀运动队(含省委托市办)享受体育津贴的正式和试训运动员。
2.直接输送到省外训练组织或职业体育俱乐部的运动员,应具备代表福建参加全国以上比赛资格,或在全国以上比赛中与福建实行成绩两次计分或协议计分。
3.各级体校正式录取并承担竞技体育训练比赛任务的运动员。
4.国家队正式选调或代表国家参加过比赛,并在国家队累计训练6个月以上的上述运动员。
5.省体育局认定的其他纳入输送人数计算范围内的运动员。
6.越级输送的,输送人数按双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 运动防护师分别在不同层级训练组织防护运动员,可以自行选择一个层级运动防护师身份,按相应层级运动防护师标准条件参加职称评审。
第二十四条 本标准所涉及的时间、期限等规定为:
1.运动员在国家队的训练时间,可连续计算给我省归属运动防护师,其他运动防护师按在国家队实际带训时间计算。
2.市级以下训练组织运动防护师,从省外引进优秀运动员并直接送到省级优秀运动队训练,其防护该运动员的时间可不做要求。
3.省优秀运动队运动员专业训练年限计算,从省体育局批准试训享受体育津贴之日起至停训止,中间有间断的,可分段累计计算。
4.运动防护师任职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申报年度的12月31日。
5.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和学历学位等,应在申报材料受理截止时间前取得。
第二十五条 本标准要求的专业理论成果、工作业绩成效均为获得现职称以后新取得的,并与体育领域工作相关。申报材料不能直接反映本人工作量、实际贡献及所取得社会经济效益的,应由相关部门、单位提供鉴定意见、证明材料等。
第二十六条 本标准中“世界水平”一般指所带运动员参加世界最高水平比赛并取得录取名次;世界、亚洲、全国、省级“优秀水平”一般指所带运动员在以上相应级别的最高水平比赛中取得前3名。集体球类项目、团体项目同一比赛中2人以上获得同名次,按取得一次有效竞赛成绩计算。
本标准中“多人”“多次”达到运动水平或获得相应成绩,应不少于3人、3次。本标准中有“以上”“至少”“以下”的,均含本数量级或层级。
各级各类体校(学校)的运动防护师评定高级运动防护师以下等级职称,可参考其防护运动员在各级各类青少年比赛中取得的成绩。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要求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是指在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我国境内出版的具有ISSN刊号和CN刊号的正式学术期刊,或在市级以上党报党刊发表学术性文章。在国家一级学会及分支机构主办的全国性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或在省级学会主办的专业性学术会议(论坛)上作主题报告,提供会议及论文原件证明的,也可视为公开发表。
第二十八条 本标准著作是指具有ISBN国际标准书号和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CIP数据能在国家新闻广电出版总局官网上查询的,公开出版发行的专业研究性合法书籍(包括专著、译著、教材等),不包括一个单位、一个系统出版的论文集、讲话集、报告集等。
第二十九条 “通讯作者”视为第一作者;“主持”应排名第1位;“核心成员”应排名前3位;“主要完成人”应排名前5位。
第三十条 “省级”“市级”“县级”等表述,指行政区划的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单位),以及人大、政协机关或同等级的有关部门、机构等。
第三十一条 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可分别按相当于中专、大专、本科学历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三十二条 在全省各级各类体育训练组织从事竞技体育运动防护的在岗人员,符合有关条件,达到相应职称评价标准,可申报评审相应专业职称。
第三十三条 对于引进的省外海外高层次体育人才和急需紧缺体育人才,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其在国(境)外工作的经历和取得业绩可作为职称评审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逐步探索职称(职业资格)与台湾地区等境外人才评价体系接轨互认,研究制定体育人才评价结果互认的有关政策。对于长期在艰苦边远地区和基层一线工作的体育专业人员,侧重考察工作实绩,职称评审中可适当放宽学历和任职年限要求。
第三十五条 本标准由福建省体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标准未规定事项,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